恶势力团伙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界分犯罪行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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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不同

2019 年《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1 条第 3 款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违法活动。” 所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实施某种或几种明确的罪行。

 

实践中,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实施多种犯罪,虽然实施犯罪过程中也可能伴随违法行为,但 “多次” 的认定是针对犯罪而言;而恶势力团伙的行为类型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故在认定 “多次” 时,只要 2 年之内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实施的 3 次以上违法犯罪行为中,至少包括 1 次犯罪行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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