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2019 年《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因此,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是为了实施犯罪而结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团伙仅要求 “纠集者相对固定”,而恶势力犯罪集团要求 “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恶势力犯罪团伙属于相对松散的违法犯罪组织,纠集者所起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主要体现在恶势力所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不必然及于所有违法犯罪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如果各被告人相互纠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各被告人均可认定为纠集者,即在恶势力犯罪团伙中纠集者并不是唯一的。而恶势力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是固定的,一般不会出现多名首要分子的情形。首要分子是针对整个集团成员而言的,一般不可能出现在不同的犯罪中存在不同的首要分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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