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普通犯罪集团的界分,核心在于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与危害程度,具体可从以下维度展开分析:
- 普通犯罪集团:依据《刑法》第 26 条第 2 款,指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核心特征是 “固定性” 与 “共同犯罪目的”,可分为单一性(仅实施一种犯罪)和多元性(实施多种犯罪)。
- 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普通犯罪集团特征基础上,需符合 “恶势力” 的本质属性,即通过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恶劣影响,破坏社会秩序。其认定需结合《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强调 “多次性”“区域性 / 行业性”“社会秩序破坏性”。
两者的关键差异在于违法犯罪活动是否对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恶劣的影响,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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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范围不同
- 普通犯罪集团的危害限于 “个罪影响”,仅针对具体被害人(个人或单位),未超越单次犯罪的直接损害。例如,一个盗窃犯罪集团多次入室盗窃,其危害仅及于被盗家庭,未对所在社区的整体治安或居民生活秩序造成普遍破坏。
-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危害具有 “扩散性”,其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如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已超出个体受害范畴,对特定区域(如某社区、市场)或行业(如放贷、建筑、批发市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形成干扰或压制,导致群众安全感下降、行业规则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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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 “多次性” 与 “组织性” 结合的程度不同
- 普通犯罪集团可能多次犯罪,但行为多为单一目标(如专门贩毒、盗窃),且未必以 “控制区域 / 行业” 为间接目的。
-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 “多次违法犯罪” 具有连贯性,往往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逐步在区域或行业内形成威慑力,其行为本质带有 “称霸一方” 的倾向(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非法控制” 程度)。
该案中,犯罪团伙以 “投资管理公司” 为幌子,纠集多人长期从事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其行为的关键特征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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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性:并非单次或偶发犯罪,而是有组织地反复实施同类违法犯罪;
- 区域性 / 行业性:活动集中于非法放贷行业,针对多名债务人,涉及特定区域的房产、人身自由;
- 恶劣社会影响:通过暴力威胁、非法占用财产等手段,不仅侵害个体权益,更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导致群众对该区域的 “放贷环境” 产生恐惧,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 “较恶劣社会影响” 的核心特征。
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普通犯罪集团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突破 “个体侵害” 的范畴,形成对一定区域或行业社会秩序的 “整体性破坏”,而后者的危害仍局限于具体犯罪行为的直接后果。判断时需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多次、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是否以暴力 / 威胁为主要手段;是否对区域或行业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广泛的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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