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完毕后返回赌博现场抢回赌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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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完毕后返回赌博现场抢回赌资的认定

涉黑恶案件中,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赌博完毕后因输钱不甘心,返回现场抢回赌资的情况。对于该情形,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准确把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3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 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有观点认为,“对于仅以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的性质毕竟不像普通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得清晰和明确,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与抢劫他人财物有所不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31.html

在实践中,对于赌博完毕后返回现场抢走赌资的行为,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31.html

(1)时空条件:如同 “犯罪现场” 一样,对于 “赌博现场” 应当进行适度的扩大解释,不能认为赌博完毕离开后就绝对不能认定为现场,但需具备接续性与邻接性,即离开的时间不能过长、离开的空间不能过远,否则不应认定为在 “赌博现场” 实施。例如,若行为人赌博结束后离开数小时、前往其他区域后再返回抢资,则不宜认定为 “现场抢回”。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31.html

(2)数额条件:司法实践中,不能强求行为人在慌乱中抢回的数额与自己输掉的完全相等,但差距也不能无限放大,需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明显超出其所输赌资的数额。若抢回的财物数额远高于实际所输赌资,超出部分可能被认定为抢劫他人财物,进而构成抢劫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31.html

综上,对于此类行为的认定,需结合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 “抢回所输赌资” 为目的,客观上是否符合 “赌博现场” 的时空要件及抢回数额的合理性,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抢劫罪或其他犯罪,确保主客观一致,准确适用法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3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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