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恶势力犯罪发生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这是因为恶势力犯罪具有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的性质,只有在某个特定区域或者行业多次实施犯罪活动,才能对该特定区域或者行业产生严重社会影响。否则,如果不是发生在特定区域或者行业,而是流窜各地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在较为广泛的区域从事犯罪活动,则难以构成恶势力犯罪。因为恶势力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样,具有形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或者称霸一方的特点。
与此相关的是,这种犯罪活动不是一次实施,而是多次实施,由此形成犯罪的威慑力,造成人民群众的心理恐慌。而且在 “多次违法犯罪活动” 中,对于犯罪活动有量的要求。2019 年《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9 条第 1 款规定:“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 1 次犯罪活动。对于反复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 1 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责任。”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36.html
由该条款可知,认定为恶势力的团伙,必须有 1 次以上犯罪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单一性质违法行为被累加作为犯罪处理的,仅计算为 1 次犯罪活动,未累加作犯罪处理的其他违法行为可单独计算为违法活动次数。已处理的事实,可以作为评价恶势力的依据,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就该事实本身重新追究法律责任。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36.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