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

该罪的客观方面是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成员到我国境内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成员的行为。2000 年《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港、澳、台地区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 294 条第 2 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这里的 “境” 应当是指中国大陆的边境,而非国境。因此,港、澳、台地区的黑社会组织到我国内地发展黑社会组织和成员,其行为也构成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86.html

到我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主要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成员到我国境内,利用各种手段吸收他人参加其黑社会组织从而发展黑社会组织的行为。根据 2000 年《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第 1 款的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内部调整也属于发展黑社会组织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86.html

需要注意的是,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行为犯,只要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成员实施了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行为,不论其发展对象是否参加了该境外黑社会组织,也不论其发展对象是否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该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构成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86.html

对于 “境” 不应作狭义理解,而应进行广义理解,大陆边境也应作为 “境” 的范围。同时从邓某等八人人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可以看出,发展组织成员行为不仅包括到境内吸纳组织成员的行为,也包括境外人员到境内进行职务调整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8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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