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限于直接故意。过失和间接故意都不构成本罪。境外人员到我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其目的是到我国境内发展其组织成员,扩大其组织势力范围,从而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从行为人的目的来看,其对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和成员的行为是明知的,对这种行为的犯罪后果也是明知的,不存在过失或间接故意的情形,所以应当认定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87.html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成员不是基于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的目的到我国境内,其并没有发展黑社会组织的故意、动机或任务,而在中国境内期间有人主动要求加入该境外黑社会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成员没有明确拒绝,而以行动默认该要求者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接纳该要求者为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那么就可以认为该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成员有发展黑社会组织的故意,可以认定该成员构成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当然,如果该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成员拒绝了这个要求,并没有接纳该人为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成员,那么该成员就不构成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而要求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可以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未遂犯。另外,如果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成员到我国境内没有发展黑社会组织和成员的目的,只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则即使该成员临时与当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其他违法犯罪分子相勾结,只要其没有发展这些人加入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意图,就不能认定该成员构成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如果其行为构成了其他犯罪,则应根据我国法律对该罪的有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8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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