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流氓犯罪集团到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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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流氓犯罪集团到黑社会性质组织

我国 1979 年刑法中并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罪名,只是在总则第 23 条中规定了犯罪集团,其并不属于有组织犯罪的范畴。但在单行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已失效)中使用了 “流氓犯罪集团” 的术语,根据该单行刑法,“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判刑,直至判处死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8.html

至于如何认定这里的 “流氓犯罪集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 1984 年 5 月 26 日发布的《关于怎样认定和处理流氓集团的意见》指出,“流氓集团是指三人以上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共同实施流氓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集团。” 该文件还进一步规定,构成流氓集团,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形:(1)三人以上出于共同实施流氓犯罪行为的故意而经常纠集在一起;(2)重要成员基本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3)多次共同实施流氓犯罪行为(参与人数有时多,有时少),或者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8.html

该文件还对构成流氓集团犯罪的具体行为进行了列举,主要是:(1)组织、参加人数多、规模大的斗殴的,或者组织、参加持械斗殴的,或者多次组织、参加聚众斗殴,危害严重的;(2)寻衅滋事,多次侮辱、殴打群众的,或者侮辱、殴打群众,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欺行霸市,扰乱正常贸易活动和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引起公愤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引起斗殴,或者造成交通堵塞、财产毁坏、停演停业等后果,严重危害公共秩序的;(4)追逐、拦截、劫持妇女,进行侮辱、猥亵,情节严重,或者以淫秽下流手段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5)进行集体淫乱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8.html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无论是对流氓犯罪集团的定义还是其特征和行为的列举,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相当接近,已经具备了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流氓犯罪集团” 在立法上具有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8.html

1997 年刑法中正式使用了 “黑社会性质组织” 这一术语。1997 年《刑法》第 294 条做了如下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8.html

至于为什么没有直接使用 “黑社会” 而是使用了独具特色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王汉斌在立法说明中指出,“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出现。另外也发现有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进行违法活动的,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必须坚决打击,一定要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蔓延。只要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不管是否有其他具体犯罪行为都要判刑。因此,草案增加了相应的规定,并对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规定了刑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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