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部分非法采矿案件系单位犯罪、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地位、职责、具体行为、参与程度各不相同,特别是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往往会辩解其不明知采矿的非法性,也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对部分行为人非法采矿主观故意的审查判断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一般来说,判断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并结合证明其参与实施的具体行为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针对部分行为人辩解主观不明知时,应当收集以下证据,推断其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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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手机中的电子数据情况,从而证实其知晓行为的违法性或有规避法律的行为。
- 审查其劳动报酬,是否异常高于同工种正常劳务报酬。
- 组织者是否要求在被侦查机关或者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查获时统一对外口径、不作如实供述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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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中下层行为人确系被蒙蔽、欺骗而参与的,则不能简单推定其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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