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采矿案件中,电子证据(如手机聊天记录、交易数据等)对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具体行为及涉案金额等关键事实具有重要作用。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要求,对电子证据的审查需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电子证据易被篡改,真实性是审查核心。具体需核查:
- 原始存储介质的提取情况:优先确认是否扣押、提取了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如计算机硬盘、手机存储芯片、U 盘等),原始介质是保障数据真实性的基础。
- 完整性校验:通过技术手段(如哈希值校验)确认电子数据在收集、传输、存储过程中未被篡改,确保数据从提取到使用的完整性。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电子证据取证需遵循 “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以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为补充” 的原则: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38.html
- 优先扣押原始介质:如手机、硬盘等,避免数据丢失或篡改。
- 例外情形下的提取:因客观原因无法扣押原始介质时,可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但需在笔录中说明原因。
- 补充固定方式:无法上述操作时,可通过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并记录理由。
- 特殊操作规范:当场提取手机数据时,需将手机设为飞行模式,防止新数据生成干扰原始证据。
- 取证主体资格:收集、提取电子数据需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技术人员仅可提供协助,不得作为独立取证主体(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 条)。
- 设备与技术标准:取证设备需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数据提取过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避免因设备问题导致证据无效。
电子证据的收集、处理全过程需注重程序合法性,尤其是见证环节: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38.html
- 见证适用阶段:包括现场勘验、搜查、提取、扣押,以及电子数据的恢复、破解、统计等环节(鉴定检验阶段除外)。
- 见证方式:需有见证人在场见证,或对过程进行录像记录,以佐证取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证据效力。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38.html
综上,电子证据的审查需严格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结合法定取证规则和技术标准,确保其在非法采矿案件中能够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38.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