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的主体特征主要体现为其主体范围的广泛性和特定性,具体如下: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只要符合相应的刑事责任条件即可构成:
- 自然人: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 16 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个人。
- 单位:无论单位是否合法成立、是否具备实际采矿能力或采矿资质,均可能成为本罪主体。例如,合法成立的采矿企业若存在超越采矿许可证范围开采等非法行为,仍可构成单位犯罪。
作为本罪主体,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其行为均需符合非法采矿罪的客观要件,即实施了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特定矿区采矿”“擅自开采保护性特定矿种” 等非法采矿行为。即使是拥有合法采矿资质的单位,若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或矿种(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也属于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的情形,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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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主体特征体现了法律对矿产资源保护的严格性,即无论主体身份是否合法,只要实施了法定的非法采矿行为,且符合其他构成要件,就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