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属于结果犯,其构成需同时满足 “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 以及 “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这两个条件。只有当这两个条件并存时,才能认定构成该罪。在实际情况中,单纯对农用地的占用并不必然等同于对农用地的破坏,又或者存在 “占用农用地” 未达 “数量较大” 标准,亦或是未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严重污染,以及未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严重污染等情形,这些均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并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于此类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由国土、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而不能作为犯罪进行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 “数量较大” 有着明确的认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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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达到 5 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达到 10 亩以上;
- 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达到 5 亩以上;
- 非法占用其他林地达到 10 亩以上;
- 非法占用上述第 2 项、第 3 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数量标准的 50%以上,并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 存在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 20 亩以上;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 3 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 10 亩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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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于 “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也有具体的认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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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占用耕地用于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进而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且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上述关于 “数量较大” 规定的;
- 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导致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上述 “数量较大” 规定的;
- 在草原方面,具体包括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等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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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准确把握这些关于 “数量较大” 和 “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的认定标准,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罪与非罪,实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保护以及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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