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危害程度的大小。根据《刑法》第 13 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24.html
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状表述来看,一般违法行为要上升到犯罪,必须满足 “情节严重”。所以,区分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需要重点关注行为人违法的严重程度。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24.html
上文已经以《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海域规定(二)》和《非法捕捞意见》为依据,对属于本罪 “情节严重” 的情形进行了分析,由于相关规定采用了列举模式,所以不属于明文列举的内容,不应做扩大解释。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24.html
对于未按渔业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捕捞,数量不大的,或是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方式等核准内容进行捕捞的,这类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并不大,也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渔业主管部门等依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如 “禁渔区+禁渔期” 或 “禁用工具+禁用方式” 等未达到数量或者价值入罪标准的情形,虽然也具有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入罪依据的缺失,不应作为犯罪进行打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2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2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