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捕捞与非法捕捞水产品
《渔业法实施细则》第 19 条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出于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即使客观上实施了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也不具有违法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25.html
区分合法捕捞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可以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25.html
- 非法捕捞的目的:合法捕捞的目的是基于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而非出于牟利目的,具体可以通过询问行为人、查验行为人的身份、查明渔获物的去向等方式进行核查。
- 是否获得合法批准:我国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行为人合法捕捞的前提是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用于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还需提供租用使用协议。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查验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来认定捕捞行为是否获得合法批准。
- 作业内容是否在核准范围内:行为人出于科研等特殊需要,虽然可以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但必须严格按照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的捕捞内容进行作业,其中包括作业类型、作业场所、捕捞品种等,超出核准范围的行为依然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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