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获物的价值认定及审查
渔获物较少且系普通渔获物、渔获物价值非必需的入罪要件的,可以不进行价格鉴定。例如符合 “双禁” 的非法捕捞行为,渔获物的价值数额不影响入罪。但在渔获物数量多或存在珍贵、濒危鱼种的情况下,渔获物价值即使不影响入罪,也会影响量刑,因此需确认渔获物的价值。认定渔获物的价值,分为已销售渔获物的价值认定和未销售渔获物的价值认定两种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26.html
- 已销售渔获物的价值认定
主要根据渔获物的销售价格来确定,通过调取账本、相关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确认渔获物价值。上述书证缺失的情况下,可结合犯罪嫌疑人及渔获物获取者的言词证据等确定。但如果价格明显不符合市场行情,明显偏低的,应根据《非法捕捞意见》第 3 条第 4 项的规定,委托价格认证机构根据市场价格来核算涉案渔获的价值。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26.html
- 未销售渔获物的价值认定
在渔获物没有销售或者准备销售的情况下,审查行为人的销货渠道、之前的销售价格等来确定销售价格。如果无法查证销赃价格,或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委托价格认证机构根据市场价格来核算涉案渔获的价值。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2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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