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证明单位犯罪主体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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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单位犯罪主体的证据

以单位名义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污染环境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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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主体为单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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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性质的相应法律文件,机关、团体法人代码;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税务登记证等,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等特殊行业的,应收集相应的批文或许可证;
  • 证明单位组织形式的有关合同、章程、协议、岗位职责等证据;
  • 证明单位管理情况及资产收益、流向、处分等情况的注册资料、年检情况、审计或清理证明、银行账号证明等证据;
  • 单位已经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有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单位为分支机构或者内设组织的,应有其与上级单位的关系、被授权的权限或者经营范围等证明材料;
  • 涉案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应调取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认定该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的书面证明;
  • 其他证明单位情况的相关材料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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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明 “以单位名义” 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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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单位决策机构作出的决定、会议纪要;
  • 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作出的决定、表示同意的审批流转单等;
  • 证明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在得知单位成员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后,并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时采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认、纵容或者默许的证据;
  • 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合同书、公章、印鉴等对外开展活动,并调用单位车辆、船舶、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等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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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明 “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 的证据
单位应当支出防治污染费用而未支出或者少支出以及非法收益归本单位所有的财务账册、转账凭证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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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2 年内单位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行政处罚的,应调取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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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明行为人系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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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定单位组织形式与职权结构的经营章程、合伙协议、岗位职责等;
  • 单位实际决策、运营、管理情况的内部文件等书证或者其他材料;
  • 承包协议等;
  • 单位内部人员、业务合作人员等的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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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明行为人系对排污工作负有决定、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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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定该岗位的职权范围和责任主体的岗位职责;
  • 相关责任人员的任职证明或劳务合同;
  • 相关责任人员事先签署的同意排污行为的文件;
  • 单位内部人员、业务合作人员等的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应审慎对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排污行为不知情或在知道时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形。

 

(6)证明行为人系直接从事排污工作的人员的证据

 

  • 相关责任人员的任职证明或劳务合同;
  • 单位内部人员、业务合作人员等的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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