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毒品未流入社会问题 2024年12月26日 23:58:32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关注 12059文章 0粉丝 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22阅读模式 毒品未流入社会问题 实践中,被告方往往以毒品未流入社会进行辩护,如某省级检察院 2009 年至 2013 年办理的 55 件毒品死刑上诉案件中,上诉方以 “毒品未流入社会,要求从轻处理” 为理由的就有 14 件。人民法院也往往以 “毒品未流入社会” 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甚至以此为由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影响了死刑适用的均衡。 我们认为,对于毒品未流入社会情节的适用应当慎重,特别是死刑案件一般不能因此而从轻处罚。一方面,毒品未流入消费终端看似社会危害较小,而实际上毒品被查获大多属于中间环节,毒品已被交易,流入了社会,危害性并不因此降低。另一方面,为从严打击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既未遂并不以毒品交付为标准,“毒品未流入社会” 在量刑上则更不应予以考虑,否则不利于死刑适用的均衡。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93.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93.html 点赞 https://www.fasuixing.com/10993.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