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毒品未流入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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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22阅读模式

毒品未流入社会问题

实践中,被告方往往以毒品未流入社会进行辩护,如某省级检察院 2009 年至 2013 年办理的 55 件毒品死刑上诉案件中,上诉方以 “毒品未流入社会,要求从轻处理” 为理由的就有 14 件。人民法院也往往以 “毒品未流入社会” 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甚至以此为由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影响了死刑适用的均衡。

 

我们认为,对于毒品未流入社会情节的适用应当慎重,特别是死刑案件一般不能因此而从轻处罚。一方面,毒品未流入消费终端看似社会危害较小,而实际上毒品被查获大多属于中间环节,毒品已被交易,流入了社会,危害性并不因此降低。另一方面,为从严打击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既未遂并不以毒品交付为标准,“毒品未流入社会” 在量刑上则更不应予以考虑,否则不利于死刑适用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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