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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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立法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就制定了一系列禁毒的政策和法规。1950 年 2 月 24 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对严禁鸦片烟毒及其他毒品作出规定。1952 年 4 月 15 日,中共中央又发布了《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发动一次群众性的禁毒运动。1952 年 10 月 3 日,政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毒犯条例(草案)》,为审查和处理毒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 1952 年 12 月 12 日颁布了《关于推行戒烟、禁种鸦片和收缴农村存毒的工作指示》,对戒除吸食鸦片、严禁汉族地区种烟、收缴农村存毒等工作作出指示。经过禁毒斗争,1952 年底,危害中国百余年的烟毒终于在大陆绝迹,中国成为世界上的 “无毒国”,成绩令人瞩目。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其中第 171 条规定了毒品犯罪,即 “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一贯或者大量制造、贩卖、运输前款毒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0 世纪七八十年代,受到国际国内各种因素影响,我国的毒品犯罪日益猖獗,1979 年出台的《刑法》不能满足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1982 年 3 月 8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将贩卖毒品罪最高法定刑提高至死刑,即贩卖毒品罪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990 年 12 月 2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该决定共 16 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窝藏、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违规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犯罪的定罪处罚原则。在这期间,国务院分别于 1981 年 8 月 27 日颁布了《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7 年 11 月 28 日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8 年 12 月 27 日颁布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配套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68.html

1997 年《刑法》在 1979 年《刑法》和《关于禁毒的决定》基础上,对毒品犯罪进行了系统规定。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共设 11 条,12 个罪名。具体罪名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禁毒法》,共计 7 章 71 条,对禁毒基本原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禁毒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禁毒工作的法律,为全面推进我国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2015 年 8 月 29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 350 条关于制毒物品的犯罪作了修改。2015 年 10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修改后的《刑法》第 350 条罪名明确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取消了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两个罪名。在这期间,国务院于 2005 年 8 月 3 日颁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 年 8 月 26 日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配套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68.html

2020 年 12 月 26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了妨害兴奋剂管理方面的内容,作为《刑法》第 355 条之一。2021 年 2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刑法》第 355 条之一罪名明确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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