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的既未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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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的既未遂认定

已经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论处;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因此,制造毒品罪既未遂认定,应以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制造出毒品为标准。

 

与刑法中所有的 “生产”“制造” 类犯罪相同,制造毒品罪属于结果犯,只有生产出毒品才表明该行为完整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故不能认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制造毒品的行为,即便尚未制造出来毒品也属于犯罪既遂。当然,这里的 “毒品” 还包括半成品和粗制的毒品,只要半成品和粗制的毒品具有使人形成瘾癖的功能,具备毒品的本质属性即可,纯度高低不是认定制造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意图生产精制毒品,即便客观上生产出的毒品属于粗制毒品,也应当认定其制造毒品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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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两种常见的制造毒品罪未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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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当行为人所使用的制毒原料本可以制造出毒品,但因技术原因或者操作不当导致客观上未能制造出毒品时,属于制造毒品罪的未遂。
  • 二是如果行为人所使用的制毒原料和技术本来就不能制造出毒品,行为人误认为可以制造出毒品并进行制造的,属于手段不能犯,这种行为通常是不具有侵犯法益的具体危险的,应当按照不能犯未遂作出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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