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特定行为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355 条第 1 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21.html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 347 条第 3 款或者本解释第 2 条规定的 “数量较大” 标准的;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第 1 款第 1 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第 1 款第 3 项至第 5 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样是基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标准衔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第 2 款第 1 项规定了 “情节严重” 的数量标准。该解释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 “情节严重” 数量标准设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数量较大” 的标准,使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 “数量较大” 标准的行为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达到 “数量较大” 标准的行为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两类罪名的法定刑之间实现了较好的衔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21.html
第 2 项规定了认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情节严重” 的 “数量+其他情节” 标准。达到第 1 款规定的定罪数量标准,但同时具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 “情节严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2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2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