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与教唆犯罪的界限
教唆犯罪,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本罪的教唆行为与教唆犯罪十分相似,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并不属于刑法中所说的教唆犯。因为如果教唆行为成立,则被教唆人也应该犯有吸食毒品罪。但在我国刑法中未对吸食毒品规定为罪,所以本罪不属于教唆犯,而是新刑法中规定的独立的、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的犯罪,与吸毒本身是否有罪无关。而且本罪有独立的法定刑,有确定的犯罪客体。并且其他具有教唆犯罪性质的行为,在刑法上,有的也已单独规定为犯罪,不按共同犯罪处理。同样,鉴于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本身就是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刑法将其规定为罪,而不以吸毒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93.html
具体而言,这二者的区别在于: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93.html
(1)罪名不同。教唆犯并非独立罪名,但对教唆犯罪行为按照行为人所教唆的罪来定罪。而教唆他人吸毒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93.html
(2)侵犯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确定的,它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他人的身心健康;而教唆犯侵犯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要具体地根据教唆犯的教唆之罪来判定其侵犯客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93.html
(3)教唆内容不同。本罪教唆内容只能是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教唆犯罪则是唆使他人实施任何犯罪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93.html
(4)教唆对象不尽相同。本罪教唆对象为一切人,而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只能限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的是未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属于间接正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93.html
(5)处罚原则不同。本罪按《刑法》第 353 条规定的刑罚处罚即可,但教唆犯必须根据其教唆的犯罪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93.html
实践中,有人将罂粟壳掺入食品以招揽顾客、吸引回头客、扩大生意。罂粟壳属于国家管制的毒品,国家法律对罂粟壳管理使用有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供应、运输、使用。由于顾客都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骗食用的,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行为。对在食品中掺入罂粟壳的,应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9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9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