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犯罪电子数据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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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89阅读模式
在信息时代,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信记录、QQ 聊天记录、网页发布信息等电子数据证据材料愈发常见。在具体审查与判断过程中,需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真实性审查:审查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若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或不便移动,要查看是否说明了原因;是否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清晰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电子数据有无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收集、提取过程是否能够重现,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是否附有合理说明。若电子数据存在篡改、伪造、无法确定真伪,或因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其真实性,均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 完整性审查:检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是否合规;通过查看录像,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规范;仔细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判断数据是否完整;将电子数据与备份数据进行比较,确认数据一致性;审查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排查异常操作记录。
  3. 合法性审查:核实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人员是否为 2 名及以上侦查人员,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查看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时是否附有笔录、清单,且笔录、清单上有无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若没有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是否注明了原因。同时,要明确对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是否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电子数据检查时,是否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检查设备,以防数据被非法篡改。
  4. 关联性审查:通过核查相关 IP 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端归属、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以此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另外,通过仔细核查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内容,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存储介质之间的关联性,确保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紧密相关,能够有效证明案件情况 。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15.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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