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
勘验、检查笔录记载了丰富的案件信息,能够如实反映物证、书证来源、案发现场情况以及侦查人员的执法过程。若勘验、检查不规范,会直接影响物证、书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认定。在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件中,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种类、数量不仅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据,因此勘验、检查相关现场是取证工作的重要环节。
在审查勘验、检查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现场笔录及照片时,应重点查明以下内容:
- 清点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数量或测量的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 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数量是否准确;
- 是否提取、扣押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是否对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进行拍照;
- 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现场是否被破坏;
- 是否提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包装物表面的生物物证、指纹等。
此外,一般还应查明:
- 勘验、检查主体是不是 2 名以上侦查人员;
- 勘验、检查活动是否有见证人参与,见证人是否签名,见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如果没有见证人参与,是否有录音录像与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
- 勘验、检查的现场有无保护情况,现场是否发生变动;
- 勘验、检查现场痕迹、物品提取是否全面、客观、规范,笔录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笔录文字记录与实物或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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