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 走私制毒物品罪“情节特别严重” 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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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6阅读模式

“情节特别严重” 的认定

关于第 3 档次 “情节特别严重” 的制毒物品数量标准,根据《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规定,是指:①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 7 条第 1 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 5 倍以上的;②达到前款第 1 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 7 条第 2 款第 3 项至第 6 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③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其中,第①项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为数量标准,起点是根据 “情节严重” 数量标准的上限;第②项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为 “数量标准+特定的行为” 标准,即数量达到 “情节严重” 数量标准,且符合解释第 7 条第 2 款第 3 项至第 6 项规定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14.html

如被告人鲁某平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2016 年 5 月,被告人鲁某平与周某(另案处理)共谋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以下简称邻酮),商定由周某提供资金,鲁某平负责联系工厂、组织人员。同年 6 月,鲁某平选定河南省平顶山市一生化公司车间作为生产邻酮的地点,并安排王某某(另案处理)做技术员。周某向王某某支付 10 万元定金,并安排蔡某某、陈某某参与生产邻酮。至同年 7 月 25 日被查获时,鲁某平等人利用该公司设备、人员生产邻酮 4 批次,共计 231.5 千克。该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法生产邻酮的案件。邻酮是生产羟亚胺的原料,而羟亚胺又可用于制造毒品氯胺酮。被告人鲁某平明知邻酮属于被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为牟取暴利伙同他人非法进行生产,至案发时产量达 230 余千克,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14.html

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但并没有明确多次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未经处理后制毒物品的数量计算问题。《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 条规定了未经处理的涉案制毒物品应累计计算。对此,有观点认为,不能将该意见普遍适用到所有的制毒物品案件中。一是该意见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出台的,且针对的仅仅是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二是该规定仅针对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范围,不能直接类推适用到其他易制毒化学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14.html

我们认为,多次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未经处理的情形应当累计计算。我国刑法中涉及数额的犯罪多是以累计计算为原则,如《刑法》第 347 条规定的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根据体系解释原则,对制毒物品犯罪也可以参照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14.html

实践中,涉案的制毒物品可能是不同种类,如何计算数量可能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罪以及属于哪一量刑档次。如果认为不同种类制毒物品不能进行折算,很可能会放纵一些具有严重危害性的制毒物品相关犯罪行为,甚至成为一些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方法。从打击制毒物品犯罪出发,对于此种情形应当对多种制毒物品折算后进行累计计算。由于制毒物品的种类繁多,具体如何折算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参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有关规定,涉案的制毒物品如果属于同一量刑标准的不同品种,按 1:1 比例进行折算;如果不属于同一量刑标准的品种,按其数量标准之间的比例进行折算,在起诉书中应当表述各种制毒物品的具体数量,无须表述折算关系以及折算成某种制毒物品的总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1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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