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件中,上游犯罪的毒品和毒赃不仅是本案的犯罪对象,更是主要的物证,它与案件情况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对本罪的成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物证的来源通常是通过上游犯罪的被害人和上游犯罪人进行辨认。物证除了毒品以外,还包括毒品包装物、装载物,从包装物上提取的物质以及装载毒品的工具等。
在收集物证的过程中,应当从以下方面重点把握:
由于涉及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来源可以间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因此要注重对毒品可疑物、毒赃来源的审查。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制作查获经过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以及毒品称量、指认、收缴扣押笔录。上述笔录应当完整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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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获毒品可疑物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 检查或搜查的详细情况;
- 毒品可疑物的包装、数量、形状、颜色及外观特征;
- 称量的时间、地点、方法;
- 犯罪嫌疑人指认、在场人见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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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需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见证人签名认可;若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或有意见,应记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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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依法应当追缴或者没收的财物、违禁品,侦查机关应当提供扣押物品清单,并向检察机关移送证明该物品属于被告人的财产、违法所得或者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相关证据,以便法院作出判决。在预谋贩毒案件中,查获的毒资、犯罪工具应当提取、扣押,并制作相应笔录;涉案银行存款应当冻结。侦查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涉案款物,不能随案移送的,应当移送涉案款物的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并证明其与犯罪的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