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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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3阅读模式

本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也规定在《刑法》第 349 条,是指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实施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毒赃的行为。窝藏、转移、隐瞒的对象是毒品、毒赃。这是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最大的区别:前者包庇的是 “物”,后者包庇的是 “人”。

 

如被告人刘某某转移毒品案。王某某乘车到河南省购得毒品海洛因 45 克,准备运回韩城贩卖。王某某由河南返回韩城途中到达山西省河津市,电话告知被告人刘某某开车到韩城市黄河大桥接他。随后,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王某某去河南购买毒品回韩城贩卖的情况下,仍驾车与王某甲到韩城市黄河大桥处将王某某接回,当行至韩城市某镇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拦截,但被告人刘某某冲过拦截未停车,公安人员后又驾车追赶拦截住该车,将被告人刘某某等 3 人带至公安机关,并当场查获王某某从河南购买的毒品海洛因 45 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其丈夫王某某去河南贩卖毒品,仍去接王某某,在返回的路上有冲卡行为,后被公安机关强行拦截,其行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王某某购买毒品予以贩卖,仍帮助其转移毒品,构成转移毒品罪,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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