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给予包庇和窝藏,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所谓 “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实践中,如果明知某人是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案犯,而仍向其提供资助或者交通工具,帮助该案犯潜逃的,或者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毁灭罪迹,隐匿、转移、销毁罪证等,也都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尽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手段多种多样,但目的只有一个,是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64.html
如被告人蔡某列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因制贩毒品氯胺酮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为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或减轻处理,蔡某列等 4 行为人先后两次携带巨款、洋酒、香烟等到当地联系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准备花钱找关系 “捞出” 蔡某某。法院审理后认为,各行为人到惠州市的目的是为帮助蔡某某逃避法律制裁或减轻处理,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各行为人之间相互联系,多次找惠州市公安局缉毒大队的民警了解蔡某某的详细案情、介绍认识惠州市公安局惠某分局、仲某分局的民警要求其帮助蔡某某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包庇犯罪分子的手段多种多样,目的只有一个即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本案中各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性质就是为帮助蔡某某逃避法律制裁,属于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故认定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3 个月至 1 年 6 个月不等的刑期。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64.html
此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只能发生在被包庇者实施犯罪之后,并且事先没有通谋,如果事前与毒品犯罪分子有通谋的,事后又包庇的,则属于帮助犯,以共同犯罪论处。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应当按照本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64.html
如被告人范某像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被告人范某像在陆丰市某镇某村自家田地上建造一层土角厝用于居住。同年五六月,其子范某某在被告人范某像建造的土角厝上搭建铁皮屋,同时在旁边十米处搭建另一铁皮屋,将此两处作为制毒窝点,并雇请工人在此制毒窝点开始实施制毒行为。同年 10 月 31 日,公安机关查获此两处制毒点,现场缴获毒品冰毒重约 16.4 公斤,制毒原料等一批。被告人范某像到案后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范某某等人制造毒品的罪行。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范某像在其家中的制毒点打扫卫生和管理门户,为范某某制造毒品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且系从犯,判决其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 万元。被告人范某像上诉称,其主观上没有制造毒品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制造毒品的行为,只是在自家居住的地方打扫卫生、管理门户,原判仅凭其儿子范某某制毒的事实就认定被告人范某像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像明知范某某在自家的土角厝上面及旁边分别搭建铁皮屋作为制毒工场,现场缴获大量的制毒工具、制毒原料及毒品甲基苯丙胺,足以证实范某像知道范某某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范某像有与范某某事先通谋制造毒品的主观故意,亦没有证据证实其有实施制造毒品的客观行为,且范某某亦称被告人范某像有制止过其制造毒品,一审认定其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证据不足。但被告人范某像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故意隐瞒制毒现场的情况,有意包庇范某某等人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当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后改判其有期徒刑 3 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6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6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