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特征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均可构成本罪。本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是已满 16 周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应从重处罚。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63.html
如被告人虞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被告人虞某系原南郊公园警务站协警。2016 年 4 月 18 日 20 时许,被告人虞某在民警肖某的带领下与协警李某等人在本市天心区南郊公园警务站附近进行车辆盘查时,从贩毒人员刘某(另案处理)驾驶的小车内各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包装袋若干和电子秤、手机等物品。随后,上述人员在警务站内对查扣的物品进行清点并等待办案民警将刘某予以移交。其间,被告人虞某应贩毒人员刘某请求,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贩毒人员刘某被查扣的 2 袋毒品甲基苯丙胺藏匿于制服口袋中,后将该毒品埋于警务站后墙角下。2016 年 5 月 27 日,贩毒人员刘某在讯问中向公安机关交待了有警务站协警为其藏匿 2 袋毒品的事实。2016 年 5 月 28 日,被告人虞某将上述较重的 1 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在南郊公园警务站厕所内冲走,同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虞某上交了另 1 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 25.26 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虞某身为协警,具有协助公安民警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在其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被告人虞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刘某系贩毒人员,仍帮助其隐瞒毒品、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应当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人虞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6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6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