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 主要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以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毒赃的追缴,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便于犯罪分子进行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
如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贩卖毒品、梁某转移毒品案。毒贩张某甲得知其下线张某乙被抓后,在某公寓某房内将毒品放进被告人梁某包内并准备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梁某携带毒品转移逃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同时在上述房间内将张某甲抓获,当场缴获 iPhone6 等手机 5 台及毒品 2 包(共重 57.4 克)。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为犯罪分子转移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转移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43.html
行为人参与转移毒品、毒赃的形式多样,可以亲自实施,亦可幕后指使;可以提供工具,也可支付费用。从客观行为来看,转移毒品多表现为运输行为,但此处的 “转移” 应该限于为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而转移毒品;如果为了走私、贩卖等目的而转移毒品的,则应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因此,区分转移毒品行为与运输毒品行为主要考察两者的目的。从距离远近的角度上并不能把握 “转移” 的含义。与 “运输” 比较,转移的特征在于行为人移动毒品、毒赃在主观上是为了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追缴,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运输的特征在于,行为人移动毒品的目的在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可见,把握 “转移” 不能仅从行为的客观性上着手,而且要从主观性上着手。简言之,转移毒品罪中的毒品,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已经完成相应的毒品犯罪后的毒品,而运输毒品罪中的毒品,则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行为的毒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43.html
如被告人谭某华走私、运输毒品案。谭某华提出申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不符合法律和审判实践中对运输毒品罪的认定,其行为应当构成窝藏、转移毒品罪。再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刑法》第 347 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申诉人在接收、分装毒品,然后将毒品交付给他人的行为过程中,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原判认定申诉人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并无不当。根据《刑法》第 349 条的规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申诉人在本案中是受同案人的雇佣,为同案人接收、分装毒品,并将包装好的毒品交付给他人,从中获取高额报酬,申诉人行为目的并非为同案人窝藏、转移毒品,帮助同案人逃避司法机关追查。其接收、分装毒品,并将包装好的毒品交付给他人的行为是走私、运输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目的是获取非法的高额报酬,是走私、运输毒品犯罪的共犯,最终法院驳回了申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4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4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