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隐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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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77阅读模式

“隐瞒” 是指行为人在司法机关询问调查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时,自己明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藏在何处,而有意对司法机关进行隐瞒的行为。

从程度上看,“隐瞒” 一词可以有三种表现:一是 “知情不举”,即明知真相而未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告发;二是 “缄口不言”,即在受到公安、司法机关询问时不予合作,故意不提供有关毒品或毒赃的数量、存放地点等情况;三是 “以假乱真”,即在受到询问时,非但不提供有关毒品或毒赃的真实情况,而且有意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在客观上造成转移视线、干扰侦破活动的结果。实践中,本罪中的 “隐瞒” 不包括知情不举的消极不作为,且 “隐瞒” 通常是窝藏、转移行为的后续行为,单纯的隐瞒行为较为少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任一行为,就构成本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42.html

如被告人郑某窝藏、隐瞒毒品案。2016 年 12 月 8 日 22 时许,王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郑某电话联系后,带吸毒人员刘某(已判决)至常德市武陵区某社区某室被告人郑某租住的家里。王某某从自己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拿出一大包毒品冰毒、麻古,在被告人郑某家中客厅茶几上进行分装。随后,刘某从王某某处购买 2000 元毒品后,二人先后离开被告人郑某家。被告人郑某将王某某遗留在桌上的毒品用白色塑料袋装好,并用黑色塑料袋套在外面,将毒品藏匿在自家电视机下面的柜子内。当日 23 时许,民警到被告人郑某家里询问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相关情况,被告人郑某故意隐瞒王某某及其毒品的情况。次日 9 时许,民警再次到被告人郑某家中侦查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相关情况,被告人郑某主动投案并将自己藏匿的 147.34 克毒品上交。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是犯罪分子所持毒品,仍将毒品隐藏在自己的住所以逃避司法机关追查,并在侦查机关追查毒品向其询问时,故意不讲毒品隐藏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窝藏、隐瞒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4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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