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窝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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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01阅读模式

窝藏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窝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
(1)窝藏行为须出于利他目的,即代他人藏匿毒品以对抗司法机关追查。故此,毒品犯罪分子为使自己或同案犯逃避打击而藏匿毒品,不能以本罪论处。同时,成立本罪中的窝藏,既不要求行为人与毒品犯罪分子事先通谋,也不以毒品犯罪分子最终逃脱法律制裁或者所藏毒品顺利返还毒品犯罪分子为必须。也即,毒品犯罪分子的家庭成员、亲友等为助其躲避惩处,擅自将其毒品藏匿抑或藏匿后毒品仍被起获、收缴的,仍然应当构成本罪。

如被告人汤某某窝藏、转移毒品案。被告人汤某某在长沙市红星市场附近的一家旅馆内,听见同住的薛某辉(已提起公诉)与周某清电话联系。在电话中,周某清要薛某辉带毒品麻古回南县,薛某辉表示同意。2014 年 7 月 20 日上午 10 时许,薛某辉将一个用卫生纸包裹着 30 粒麻古的小包给行为人后离开旅馆,行为人将麻古放在其居住房间的床铺凉席下面。12 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联系不到薛某辉的情况下,擅自做主将薛某辉的 30 粒麻古带回南县。14 时许,薛某辉电话联系被告人汤某某,约好在南县拿回毒品麻古。19 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南县某电影院门口,将毒品麻古交还给薛某辉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规定,明知是毒品麻古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窝藏、转移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 1 年 2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44.html

(2)行为人对毒品窝藏处所能够有效控制。非法地接纳、存储物品以掩饰、隐瞒其性质是窝藏一词的应有之义。窝藏行为的成立与否,首先取决于行为人对藏匿场所的控制及其程度。对此,应从行为时行为人对藏匿场所的主观认知与客观上接触、放置、取回毒品并排除他人干预的难易程度来加以判断。相应地,除藏于家中、随身携带等常见的窝藏形式外,将毒品吞入腹内以及通过包装、伪装等物理手段掩盖毒品存在的,均应认定为窝藏。而吸食、弃置等行为人无法控制或者控制力极弱的场所,则均不以构成本罪中的窝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44.html

如被告人王某宾窝藏毒品案。被告人王某宾在临泉县某镇某小学的路边接到陈某、王某、孙某(均已判)3 人送来的毒品。陈某让被告人王某宾帮助销售毒品,被告人王某宾将该毒品带回家后,对陈某谎称毒品因质量问题未能找到买主。两天后,被告人王某宾将纸箱中的 13 包毒品放入一个编织袋中,并用青菜掩盖进行伪装,交给孙某带回阜阳,孙某又将毒品交给陈某。2005 年 4 月 11 日,陈某带着有被告人王某宾伪装的毒品前往临泉销售,途经原临泉县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当面称量,被查毒品重 6431 克,经鉴定被查毒品中检出吗啡成分。2016 年 5 月 24 日,被告人王某宾主动到临泉县公安局投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宾明知是毒品而窝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 4 年,并处罚金 20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44.html

(3)窝藏处所应具有隐蔽性。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罪不同,本罪侵害国家禁毒追诉活动的特殊之处在于行为人通过隐匿毒品这一关键罪证对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证毒品犯罪事实并收缴毒品的禁毒追诉活动实施阻碍。所以,藏匿地点的隐蔽与否也是评判窝藏行为的重要标准。就此,可以从行为人所选择的藏匿方式、设置的掩盖屏障给他人察觉毒品存在制造的干扰程度进行分析。当然,窝藏地点的隐蔽性并不以对他人视觉、触觉、嗅觉等身体感官的屏蔽为限。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使他人不敢了解或难以了解毒品隐藏真相也应肯定其隐蔽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44.html

如被告人马某兰贩卖毒品、李某窝藏毒品案。毒贩马某兰到其女婿被告人李某家中,将装有毒品的一个黑色塑料袋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将毒品藏匿于室内储藏间的木柜里。2015 年 10 月 29 日 11 时许,马某兰携带另一部分毒品前往同心县某处附近欲向他人出售,其在小区门口乘车准备前往交易地点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白色晶体颗粒状毒品 209.29 克。当日 12 时许,被告人李某得知马某兰被抓获后,担心家中藏匿的毒品被公安民警发现,遂电话指使妻妹马某甲将其先前藏匿于家中储藏间木柜里装有毒品的黑色塑料袋拿至其在小区门口经营的 “酷吧客” 冰激凌店。随后,马某甲将黑色塑料袋带至 “酷吧客” 冰激凌店内,被告人李某遂将装有毒品的黑色塑料袋藏匿于该店地下室。13 时许,公安民警到 “酷吧客” 冰激凌店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并从该店地下室一个某品牌矿泉水箱内搜查到外用黑色塑料袋、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白色晶体颗粒状毒品 3 包共计 288.4 克。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马某兰窝藏、转移毒品甲基苯丙胺 288.4 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窝藏、转移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4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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