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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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02阅读模式

窝藏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

《刑法》第 348 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此处的 “持有” 表现为对毒品的一种事实上的支配关系,可以表现为占有、携有、藏有或以其他方法支配毒品,既包括直接持有,也包括间接持有,还包括共同持有。持有毒品时并不要求行为人是毒品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也不要求必要的持有时间,只需达到一定数量即可构成犯罪。窝藏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相似,但仍有非常明显的区别:

 

  1. 主观方面不同。窝藏毒品罪的行为人有以帮助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则只需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即可。
  2. 犯罪对象不同。窝藏毒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其他毒品犯罪分子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和毒赃;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行为人持有的毒品,既可以是自己所有、占有的毒品,也可以是他人所有、占有的毒品,且行为人是否知道所有者、占有者,不影响该罪成立。
  3. 构成犯罪标准不同。窝藏毒品罪对毒品的数量没有要求,一般来说,只要实施了窝藏毒品的行为都可构成犯罪;而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则对持有的毒品数量有明确的要求。
  4. 侵犯的客体不同。窝藏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查缉毒品犯罪的正常活动。窝藏毒品行为,不仅帮助犯罪分子隐匿罪证,妨害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为毒品犯罪分子继续犯罪提供物质条件;而非法持有毒品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和公众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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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果在被告人家中搜查出数量较大的毒品,但被告人拒不交代毒品的来源,或者对毒品的来源作虚假供述的,无论涉案毒品是不是被告人窝藏的他人毒品,均应该对其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能查清毒品来源,认定被告人确系藏匿他人毒品,则应当以窝藏毒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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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有人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主观上是 “单纯持有”,也就是既不是为进行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也不是为其他犯罪分子而持有,这种说法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要明确的是,所谓的 “单纯持有” 只是从证据认定角度来说的,并不一定代表客观事实。司法实践中,非法持有毒品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可能是自己加工制造的,有的可能是购买而来的,有的可能是他人赠送的,有的可能是捡拾而来,有的可能是受委托保管的,有的可能是通过盗窃、抢劫等非法手段获得的,但只要行为人拒不说明毒品的来源,在案也无法证实毒品的来源和用途的话,作为兜底罪名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 “不是为其他犯罪而持有” 或 “单纯持有” 仅仅是从证据角度而言,是一种案件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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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持有毒品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是行为人自己制造出以后的自然持有,应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有证据证明持有毒品是为了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藏匿毒品,帮助他们逃避法律处罚的,应定窝藏毒品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只有根据已经查明的证据,尚不能确认持有的毒品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既不是行为人自己制造的,也不是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窝藏的,才能按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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