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并不等同于 “所有”“占有”
本罪中,持有毒品时并不要求行为人是毒品的 “所有者”“占有者”,即使是他人所有的毒品,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或者行为人对毒品具有可控力时,行为人便持有了毒品。行为人是否对毒品 “所有”“占有”,甚至是否知道 “所有者”“占有者”,都不影响持有的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05.html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仔细辨别持有、所有、占有等相似行为之间的关系。“所有” 一般是指财产所有权,属于物权的一种,是一种权能,表明所有人可以对财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 “占有” 在民法中就是指所有权中的一项权能,意味着行为人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刑法上的占有必须是事实上的占有,而不能是观念上的占有,但不要求实际的掌握。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项权能,因此,所有人一定是持有人,但持有人不一定是所有人,且构成本罪要求是 “非法持有”,即便其 “所有” 在法律上也不会认可和保护其行使民事上的所有或占有权能的。因此,司法实践中要从是否具有所有或占有的主观意思、行为的外在表现、合法性等方面去辨别是否为 “非法持有”,以准确认定本罪客观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0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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