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之间的罪数关系
如前所述,非法持有毒品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必需的前提条件,也是制造毒品后的当然结果。因此,多数观点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之间是牵连犯关系,即非法持有毒品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手段,后者是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制造毒品是非法持有毒品的原因,后者是制造毒品的结果。这种观点具有一定道理,在处断上按照从一重罪来处理,往往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67.html
同时,我们认为,将上述两个罪名认定为吸收犯的关系也未尝不可。如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的必经阶段,非法持有毒品也是制造毒品的当然结果。并且,从处理原则上看,无论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还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来看,最终结论都是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罪定罪处罚。可见,无论是认为吸收犯还是牵连犯,其处理效果上具有一致性,也都具有一定合理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6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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