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者吸食部分毒品情形下毒品数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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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00阅读模式

吸毒者吸食部分毒品情形下毒品数量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仅以查获的在案的毒品数量来认定,也就是说,在行为人为自己吸食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毒品的情况下,行为人已经吸食、注射而消耗的毒品不应再计入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之中。这种处理方式也体现了有关会议纪要的精神,如在《大连会议纪要》中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同样,《武汉会议纪要》也对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贩卖毒品数量的计算作出规定,其中要求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数量;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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