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非法持有毒品未经处理情形下毒品数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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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07阅读模式

多次非法持有毒品未经处理情形下毒品数量的认定

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量刑,毒品数量是重要的标准,构成本罪必须以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为标准,否则,刑法无介入的必要。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持有毒品往往经历一个持续的时间段,且很多行为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的时候,均以行为人的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无法查证为前提。这样,在非法持有毒品的认定中,行为人持有的毒品数量,往往只能以查获的数量为准,而对于曾经持有,但目前无法查获的毒品则无法认定在持有的数量之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0.html

实际上,这样的认定思路确实存在放纵毒品犯罪之嫌,但基于证据考虑,除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否则难以认定无实物情况下的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我们认为,对于无实物毒品的非法持有行为并非一律不能认定,主要还是应考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如《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未查获实物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 “麻古” 等)、MDMA 片剂(俗称 “摇头丸”)等混合型毒品,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毒品粒数,参考本案或者本地区查获的同类毒品的平均重量计算出毒品数量。可见,司法实务中并非绝对否定无实物毒品犯罪的认定,但证据上要通过供述、证言等直接、间接证据证实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种类来谨慎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0.html

对于多次非法持有毒品未经处理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其毒品数量应当累计计算。这是因为多次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具有持续的社会危害性,累计计算数量能够更全面地评价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危害程度,符合严惩毒品犯罪的政策导向。但累计计算同样需要以证据为基础,对于每次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都需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如查获记录、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确保每一笔数量的认定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若其中某一次或几次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因证据不足无法查清,则不能将该部分计入累计数量,只能对有充分证据证明的部分进行累计,以保证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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