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肆意挥霍投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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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意挥霍投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肆意挥霍投资款,是否要求挥霍的资金达到一定数量或者一定比例?司法解释要求挥霍的结果是 “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即因为行为人的挥霍行为导致对整个集资款的返还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并非犯罪嫌疑人私用部分集资款就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一些非法集资案件,特别是涉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中,非法募集资金的总量往往是巨大的,资金总额高达 1 亿元以上的案件增多,有的甚至超百亿、达千亿级别。行为人个人占有的钱款虽然数额较大,但与集资款总额相比,比例却不大。对此应如何认定,争议较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96.html

一般而言,将公众资金投入所谓的项目并非当然可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说项目的存在不一定是阻却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理由,更不能割裂地评价行为人对每一笔资金去向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认为用于投资经营的部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解决认识分歧,需要就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路径形成基本共识,为复杂的判断提供相对稳定的框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实际上是证据的判断过程,且是基于各种与集资款使用有关的情形的整体判断,在资金去向复杂的情况下,往往不能单纯地凭借其中某一项情形作出判断。为此,2017 年《纪要》提出,在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逃避返还资金时,可以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证据,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对资金能否归还是否具有不负责任的主观态度和相关行为并作出综合判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96.html

在此基础上,2017 年《纪要》提出了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 的几种常见情形指引:(1)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资金的;(2)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的;(3)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或肆意挥霍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4)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等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96.html

上述情形仍然需要整体判断。其中,实践中经常出现争议的是借新还旧的问题,但实际上这应当成为认定集资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共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周辉集资诈骗案中,也进一步明确将借新还旧作为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一个指标,该指导性案例的要旨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虽然借新还旧未写入 2010 年《解释》中,但起草人认为该种模式可以为第一项情形所涵盖,没有将借新还旧排除在外。他们认为,“以新还旧”“以后还前” 确实可以初步断定最终不具有归还能力,但其不具有归还能力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是否支付本息,而是没有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此,完全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96.html

在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案件中,不同层级的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目的发生转化或者犯罪目的明显不同的情形,应当根据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分别认定。(1)根据犯罪目的转化的时间节点予以区分。在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经常存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因资金情况的变化发生转变。比如,起初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后,明知资不抵债仍然继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后一阶段的行为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注意审查同案犯之间的犯罪目的差异。在涉案人员众多的犯罪案件中,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所处层级不同,对全案犯罪事实的认识不同,在犯罪目的上就会存在差异。比如,主要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其他同案犯只是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对资金去向存在错误认识,不明知主要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吸收资金,在这种情形下,就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022 年《非法集资解释》增加了有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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