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客观方面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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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

本条规定 “非法集资” 仅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包含其他涉及非法集资的行为?有的认为,集资诈骗应当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基本特征。刑法未对 “非法集资” 进行专门解释,从行政法律规定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非法集资的范围广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仅包括集资诈骗本身,还包括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具有公开募集资金性质的罪名。如 1998 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已失效)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集资并列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规定,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出了区别定义;2021 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对非法集资进行定义,不完全等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2022 年修改后《非法集资解释》似将集资诈骗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该解释也同时对擅自发行股票、债券和基金份额的行为作了规定。如果仅将本条中的 “非法集资” 局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将对通过以诈骗方法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非法集资行为,无法按照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只能按照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定罪处罚,似不太妥当。因此,本书倾向于认为,《刑法》第 192 条中的 “非法集资” 仍要求集资行为具备非法性特征,具体适用范围可以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予以把握,不当然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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