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重复投资数额的犯罪认定规则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203
文章
0
粉丝
金融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6阅读模式

重复投资数额的犯罪认定规则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重复投资的数额是否计入犯罪总额,需结合资金实际控制权及投资自主性综合判断,具体规则如下:

一、原则上累计计算,不予扣除

  • 适用情形:当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获得回报后,利用自有账户中实际控制的资金(包括往期返还的本金、利息)主动选择再次投资时,该重复投资的数额需计入犯罪总额。
    例如:投资人在某期投资到期后,将返还的资金再次投入同一集资项目,因资金完全由其自主支配,再次投资与首次投资性质一致,金额应累计计算。
  • 理由:此时资金处于投资人实际控制之下,其对 “继续投资” 或 “提现” 具有完全选择权,重复投资属于独立的集资行为,故数额需累计。

二、例外情形:不予累计计算

  • 适用情形:若投资人对到期返还的资金不具备实际控制权,资金仍由集资主体完全掌控,即使形式上 “续签合同” 或 “继续投资”,也不应累计数额。
    例如:集资人因无力还款,通过强制续签合同等方式要求投资人 “续投”,投资人实际上无法取回资金,此时重复投资并非其真实意愿,金额不予累计。

三、量刑考量

根据 2019 年《意见》规定,重复投资的数额虽计入犯罪总额,但在量刑时可作为酌情情节考虑。司法实践中,会结合重复投资的次数、金额、投资人主观意愿等,综合判断行为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适当调整刑罚幅度。


这一规则既坚持了对非法集资行为的严厉打击(累计计算体现犯罪规模),又兼顾了个案公平(区分自主投资与被迫续投),为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合理量刑提供了依据。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18.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18.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1618.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