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仍计入犯罪金额,但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这一规则的核心依据和实践意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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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非法集资解释》)明确规定:“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而非占有型犯罪(如诈骗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金融秩序的扰乱及吸收资金的规模,而非最终是否实际占有资金。因此,已归还数额仍需计入犯罪金额,以全面反映行为的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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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意义
- 客观评估危害规模:将已归还数额计入犯罪金额,能更准确地体现非法集资行为的资金总量,避免因部分资金归还而低估其对金融秩序的破坏程度。
- 应对证据难题:司法实践中,已获得本息退出的集资参与人可能不报案,未退出者也可能不提供已兑付部分的证据,导致已归还金额难以查清。但即便存在证据缺失,法律仍明确其计入犯罪金额的性质,确保定罪标准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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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考量
虽然已归还数额不影响犯罪金额的认定,但在量刑时,法院会结合归还的时间(案发前主动归还还是案发后被动退还)、比例、对集资参与人损失的弥补程度等,酌情从轻处罚。这既体现了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全面评价,也兼顾了退赃挽损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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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不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但其作为量刑情节,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刑罚轻重,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准确评价犯罪危害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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