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并非犯罪故意的内容,因此犯罪嫌疑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对其主观故意的判断,即违法性认识的有无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只要行为人对其实际从事的活动及产生的后果有明确认识,其犯罪主观故意即可成立。
违法性认识虽不是主观故意的内容,但通常被视为 “阶层论” 中的责任要素。办案中需从违法性认识出发,妥当地衡量行为人的罪责:
- 法定犯中的推定规则:对于金融犯罪等法定犯,普遍认为违法性认识可通过推定判断,行为人否定违法性认识的辩解通常难以成立。理由在于:法律一经公布即视为公众应当明知;金融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具备一定金融从业经历、专业背景或管理职务,对相关法律法规应有所了解,可推定其具有违法性认识。
- 普法宣传的强化作用:当前司法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持续加大防范非法集资的普法宣传,行为人更不能以 “不知法律” 为由否定违法性认识。
- 规避法律行为的印证:若犯罪嫌疑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故意规避法律等情形(如签订虚假协议、频繁更换宣传用语逃避监管),则进一步印证其辩解不成立。
2017 年《纪要》第 10 条明确两种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此时可否定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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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层级执行者:犯罪嫌疑人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
- 信赖合法行政意见:犯罪嫌疑人因信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独立公正作出的相关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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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注意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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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必须是 “依法独立公正作出”,且非审批过程中的阶段性意见;
- 若犯罪嫌疑人与出具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存在不法合谋等不正当行为,影响行政意见出具的,该意见不能作为否定违法性认识的依据,反而可推翻其辩解。
部分犯罪嫌疑人辩解其因信赖主流媒体、专家学者的观点而从事相关活动,以此否定违法性认识,对此不应采信。原因在于:媒体或专家并非判断金融活动合法性的有权部门,其意见不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效力,不能否认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及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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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违法性认识的有无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但需结合行为人身份、行为方式、是否存在信赖合法依据等因素,综合判断其罪责,确保责任与行为的相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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