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
重点围绕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的要件进行全面侦查取证。具体包括:
(1)信用卡消费记录、信用卡对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律师函等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恶意透支拒不归还的行为以及诈骗数额等。其中,信用卡对账单应要求银行提供涉案信用卡自开卡之日起的全部初始账单,不得仅以银行自行计算整理后的账目账单作为定案依据,应将透支本金与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分开列明。
(2)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证明银行进行了有效催收。发卡银行提供的催收证明存在明显瑕疵(如催收记录虚假、邮政回执虚假等)的,银行应当另行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催收的有效性。持卡人预留发卡银行虚假联系方式或者改变联系方式后不通知发卡银行导致催收不能的,不影响催收成立。行为人对催收提出异议的,发卡银行应当提供挂号信回执、电子邮件送达回复或已读回复邮件、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持卡人签收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3)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点讯问透支时的经济状况,透支信用卡的金额和用途,未按时还款的原因,是否接到催收,催收后仍未还款的原因等。需注意的是,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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