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催收” 的证明
对银行是否进行有效催收,应当结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对相关证据进行实质审查:
(1)通过审查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判断 “有效催收”。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如系委托催收,则应调取授权委托书、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2)核实交易明细中是否存在 “二次催收已满三个月后” 又有主动对账单进行分期销账的情况。
(3)谨慎对待银行以商讨分期偿还卡债为由将持卡人约至银行后实施抓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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