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认定,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根据不同盗窃类型的特点具体分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无论是否取得财物或取得财物的价值多少,均构成盗窃罪。若实施上述行为后未取得财物,或取得的财物价值与预期差距较大,可视为盗窃罪的未遂。
对于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这一基本犯的未遂问题,司法实践经历了逐步明确的过程:
- 《1998 年司法解释》的规定:仅明确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为目标)” 应当定罪处罚,即认可盗窃罪加重犯的未遂,但未提及基本犯是否存在未遂。出于防止扩大打击面的考虑,司法实践中对基本犯的未遂通常不作犯罪处理。
- 《2013 年司法解释》的补充:进一步明确了其他情节严重的盗窃未遂情形应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
- 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 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时,该解释规定了既遂与未遂并存时的处罚原则:
-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 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以 “财物是否脱离被害人控制且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 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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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遂:财物已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且被行为人现实控制(如将财物带离现场、装入随身携带的容器等)。
- 未遂:财物未脱离被害人控制,或虽脱离被害人控制,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当场抓获、财物意外掉落等),行为人未能实际控制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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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标准的核心在于是否实现 “非法占有” 的目的 —— 行为人通过盗窃行为使财物脱离原权利人控制,并建立自己的占有,即标志着犯罪完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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