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罪与彼罪

此罪与彼罪

 

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从本质上说也属于一种非法利用网络的行为,存在与网络犯罪发生竞合的情况。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为刑法修正案(九)新设,规定在刑法第 287 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2.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3.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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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 1 项、第 2 项都与淫秽物品存在关联,属于一种行为触犯两个法律,构成想象竞合。该条第 3 款明确规定:有第 1 款、第 2 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量刑档只有一个,即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档有 3 个: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档有一个,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的行为来判断适用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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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颜某于 2017 年 8 月 5 日建立 QQ 群 “AA 群”,上传淫秽视频 223 个,淫秽文章 231 件供群成员免费下载,后数百名成员加入该群。2017 年 8 月至 9 月期间,被告人颜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建立 4 个 QQ 群,上传淫秽视频 255 个、淫秽文章 231 件供群成员下载,并作付费入群设置,非法获利人民币 6612.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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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淫秽物品信息,情节严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颜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5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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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第一个行为,在 QQ 群发布淫秽内容信息供他人免费下载的行为不具有牟利性,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同时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的第二项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但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刑期最高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根据第 287 条第 3 款的规定,从一重定罪处罚,最终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但是被告人的第二个行为,在 QQ 群上传淫秽视频让人付费下载,具有牟利性,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淫秽视频的数量已经达到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情节严重的标准,法定刑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重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因此最终以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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