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关于淫秽物品认定

关于淫秽物品认定

 

  1. 审查物证及电子数据,如淫秽物品实物、存储在各种载体上的淫秽物品电子文件,证明涉案物品的内容、数量,以及物品涉及淫秽内容。
  2. 审查淫秽物品认定书等鉴定意见,对于数量非常庞大的样本,可以依照抽样规则通过严格、规范的抽样进行鉴定,证明涉案物品确系淫秽物品。实践中,有被告人辩解认定淫秽物品认定书不符合鉴定意见的要求,属鉴定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对淫秽物品审查认定,如无明确的法定鉴定机构,依据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8 年 11 月 7 日)相关要求,组织成立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小组,对涉案淫秽视频资料进行审查鉴定,且鉴定文书上加盖 “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专用章” 并由两名鉴定人签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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