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的犯罪案件中,数额及情节的认定需遵循综合评估原则,而非单纯依据数量,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
- 对于此类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时,不应单纯考虑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需综合考量以下情节:
- 传播范围;
- 违法所得数额;
- 行为人一贯表现;
- 淫秽电子信息及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
- 核心目标是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裁量刑罚时 “罪责刑相适应”。
被告人刘某贩卖淫秽百度云盘账号案体现了这一原则的具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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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事实:
- 2016 年 5 月,刘某以 98 元价格向王某出售含 224 个淫秽视频的云盘账号;
- 2016 年 8 月,以 27 元价格向韩某出售含 304 个淫秽视频的云盘账号;
- 两次交易共获利 125 元,涉及淫秽视频总计 528 个。
- 判决差异:
- 原审法院仅依据淫秽视频数量(528 个),认定 “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
- 二审法院结合违法所得极低(仅 125 元) 等情节,认为原审量刑过重,改判有期徒刑 1 年 5 个月。
- 核心启示:网络云盘存储容量大、淫秽信息数量易 “虚高”,需结合实际危害(如获利、传播范围)调整量刑,避免机械适用数量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销售金额时需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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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 / 支付宝等电子支付记录、支付界面截图;
- 手机鉴定书等电子数据,证实支付行为与涉案交易的关联性;
- 若交易中混有非淫秽物品销售所得,需扣除该部分金额,但需有明确证据(如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证明该部分收入与犯罪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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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涉网络云盘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数额认定,需突破 “唯数量论”,通过多维度评估社会危害性,实现刑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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