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刑法》第 312 条第 1 款在条文表述中未对本罪的犯罪数额或情节作出明确要求,但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年 4 月修正,以下简称 “2015 年司法解释”)从入罪与出罪两个维度,对罪与非罪的界限作出了清晰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依据。
2015 年司法解释第 1 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312 条第 1 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
多次违法再犯: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同类掩饰、隐瞒行为的。
(注:“一年内” 从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计算,体现对 “屡教不改” 行为的打击,即使本次行为涉及的赃物数额较小,仍需入罪。)
-
涉及特殊赃物: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特定重要设施或民生款物,具体包括:
- 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
-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注:此类赃物关联公共安全、国防利益或民生保障,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失,也因行为危害性质特殊而直接入罪。)
-
造成严重后果: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且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注:需同时满足 “阻碍上游犯罪查处” 与 “损失无法挽回” 两个条件,如转移赃物导致上游盗窃案的被害人财产无法追回,体现行为对司法秩序与公私权益的双重危害。)
-
妨害上游犯罪追究: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注:“其他行为” 包括伪造赃物来源证明、帮助上游犯罪人转移赃款至境外等,核心是行为实质阻碍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侦查、起诉或审判。)
-
特殊领域专门规定:
- 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犯罪: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已有专门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如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赃物处置);
- 针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 50 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聚焦生态保护领域的赃物治理)。
2015 年司法解释第 2 条明确了 “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的出罪情形,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12.html
-
基础条件:掩饰、隐瞒行为虽符合本解释第 1 条的入罪规定,但行为人已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退赃退赔” 指退还赃物或赔偿被害人因上游犯罪遭受的损失,体现行为人主观悔罪与客观弥补损害的态度);
-
附加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如行为人系未成年人、已满 75 周岁的老年人、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或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情节(基于刑法谦抑性,对特殊主体或有悔改、立功表现的行为人从宽);
(2)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此类行为多因家庭情感驱动,主观恶性较小,且需同时满足 “初犯、偶犯”(无同类违法犯罪前科);
(3)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如掩饰、隐瞒的赃物数额极小(如价值数百元)、未实际阻碍上游犯罪查处、行为人系被胁迫参与等,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12.html
需特别注意:“免予刑事处罚” 不等于 “不构成犯罪”,而是在认定犯罪成立的前提下,基于情节轻微免除刑罚处罚,体现 “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避免过度打击轻微涉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