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重点证据的审查判断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重点证据的审查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时,行为人常以 “不明知” 为由辩解,“明知” 的证明也成为司法证明的难点。审查相关证据时,需重点把握以下核心要点:

一、“明知” 的审查核心:内容与程度的界定

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 “明知”,需从 “内容” 和 “程度” 两个维度明确标准,避免认定过严或过宽:

 

  1. “明知” 的内容
    要求犯罪嫌疑人明知其行为对象 “是或者可能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即可,无需达到 “确切知晓” 的程度 —— 即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对象 “存在犯罪所得的可能性”,就应认定为 “明知”,不要求其必须明知 “犯罪所得的具体来源(如上游犯罪类型)、犯罪所得的形成过程、所得的具体价值” 等细节。
  2. “明知” 的程度
    行为人明知的程度需达到 “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非 “一般违法所得”。即需排除 “行为人仅认为对象是普通违法所得(如行政违法所得)” 的情形,需通过证据证明其认识到对象与 “犯罪行为” 直接关联。

二、“明知” 的证据审查规则:综合全案,排除合理怀疑

实践中,常面临 “行为人拒不供述” 或 “言词证据不稳定”(如行为人供述反复)的情况。因此,对 “明知” 的审查需坚持 “综合全案证据” 原则,力求实现 “零口供” 也可认定,同时需重视行为人辩解的合理性,具体审查方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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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言词证据的印证审查
    重点核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如上游犯罪被害人、交易相对人证言)、上游犯罪行为人供述和辩解之间是否可相互印证 —— 例如:上游犯罪行为人是否供述 “曾告知行为人财物是犯罪所得”,证人是否证实 “行为人曾询问财物来源是否合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与其他言词证据存在矛盾,矛盾是否能合理排除。
  2. 视听资料与通讯记录的补强审查
    审查视听资料(如交易现场监控、同步录音录像)、通讯记录(如微信 / 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是否能佐证 “明知”:
    • 是否记录行为人与他人谈论 “财物来源可疑”“需隐瞒财物真实情况” 等内容;
    • 是否能明确行为人 “明知” 的时间节点(如聊天记录显示行为人在交易前已知晓财物是 “偷来的”);
    • 是否能排除 “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事先通谋”(如无证据证明双方在上游犯罪实施前就约定掩饰、隐瞒赃物)。
  3. 特殊行业的合规性审查
    针对废品收购、二手机械设备交易、金银首饰加工等特殊行业,需审查:
    • 是否存在明确的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对该行业的经营规范作出要求;
    • 行为人从事该行业时,是否签订过合规文件(如再生资源回收备案登记、行业自律承诺书),是否接受过相关法律培训,以此判断其 “应当知晓行业禁止收购赃物” 的注意义务;
    • 行为人收购、处置财物的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如以市场价 1/3 收购全新电子产品),交易方式是否异常(如现金交易、不登记出售人身份信息),以此间接印证其 “明知”。
  4. 行为实施时的环境因素审查
    结合行为人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行为时的具体环境,判断其主观认知:
    • 窝藏 / 转移场景:如在深夜、隐蔽地点(废弃仓库、偏远山区)转移财物,或转移时故意规避监控、更换运输车辆;
    • 收购 / 销售场景:如收购无合法凭证的贵重物品(如无发票的奢侈品、无登记证的机动车),或代为销售时要求 “尽快脱手、不追问来源”。

三、关键注意事项:避免不当推定 “明知”

审查时需严格区分 “应当知道” 与 “合理辩解”,若有证据证明以下情形,不能简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 “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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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 “确实不知”(如行为人因被上游犯罪人欺骗,误以为财物是合法来源);
  2. 行为人行为虽存在非法性或异常性,但有正当理由(如废品收购站按正常流程收购,因上游犯罪人伪造合法凭证导致误收,且行为人在发现异常后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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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对 “明知” 的证据审查需坚持 “主客观相统一”,综合言词证据、实物证据、行业规范、行为环境等多方面信息,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达到 “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 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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