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窝藏、包庇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窝藏、包庇罪

两罪的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而窝藏、包庇罪的主体仅为自然人。
  2. 犯罪对象不同:窝藏、包庇罪帮助的对象是 “犯罪的人”,但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本质是 “物”。
  3. 主观目的不同:窝藏、包庇罪的主观目的在于帮助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而本罪行为人多出于牟利目的,并无 “帮助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 的主观要求。
  4. 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针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行为;而窝藏、包庇罪中,包庇罪的行为方式是作假证明,窝藏罪的行为方式则更为丰富和广泛,不仅包含秘密保管(物)、隐藏(人),还包括提供财物、帮助逃匿等更积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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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现实中也可能存在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又对犯罪的人进行窝藏、包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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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行为人出于单一目的而同时实施两种行为(要么是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同步作假证明虚构赃物来源,要么是为了帮助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 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又积极实施了窝藏、包庇犯罪的人的行为,且两个行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则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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